未約定是做什么的?
一、未約定違約責任如何確定
1、法院或仲裁機關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因違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時作經濟補償;
3、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二、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未約定,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責任。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三、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怎么辦
1、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2、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這類合同依合同性質屬于不可轉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四、未約定保證期間如何處理未約定擔保期間,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五、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不明確怎么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通過以下證據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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