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調查個人信息嗎?
一、律師可以調查個人信息嗎
1、律師有權查詢個人信息。
2、有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就可以調取對方個人戶籍信息。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涵)。不過,雖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一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
3、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二、律師可以查個人信息么
律師可以查個人信息,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三、律師是否能夠調查個人信息
律師可以調查個人信息。1、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2、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法律依據
《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
律師的主要業(yè)務如下
(一)接受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解答關于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律師應當通過全部業(yè)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
引用法規(guī)
[1]《律師暫行條例》 第二條
四、律師可以通過個人隱私信息查詢到他人的個人信息,從而避免出現法律糾紛。
工作原則對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詢戶籍地址服務工作應堅持促進社會管理、方便群眾生活、打擊違法犯罪、保護公民隱私的原則。
受理機構各分縣局戶籍大廳、各戶籍派出所戶籍接待室負責受理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實行首接負責制,不得相互推諉,受理對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詢人現住地派出所負責與被查詢人聯系核實工作,由接待查詢受理地派出所負責最終答復查詢人查詢結果。市局人口管理處負責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四條
五、律師查詢個人信息的步驟
1、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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