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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怎么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你好,醫療糾紛怎么處理的方法是第一,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第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第三,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二、醫療糾紛原告是誰,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指患者,如果患者死亡的原告為患者的全部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可知,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按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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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三、什么樣的醫療糾紛適合調解,什么樣的醫療糾紛不適合調解,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適合調解的醫療糾紛1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含)以上;
2醫患雙方自愿申請;
3在訴訟時效內;
4當事人與醫療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不適合調解的醫療糾紛
1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
2法律、法規規定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
3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四、社區服務站鄉村醫生有處方權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社區服務站鄉村醫生一般是有處方權的。根據法律規定,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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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五、怎么樣認定是醫療事故罪,法律規定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六、我想咨詢一下民事訴訟中,哪些人可以代理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現在應該所有了解。總的來說,受委托人能做的就是代表委托人行使法律權利并且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損害。委托人對受委托人的授權行為在法律上也是受保護的,防止冒用委托人名義的行為存在。
七、怎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回避,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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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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