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有多少?
一、婚前由一方父母贈與一方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這部分財產嗎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出資購買房產,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即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將不會被分割。如果是婚后贈予,除非做了公證為一人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二、結婚時就有房子離婚時怎分財產,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結婚時就有房子離婚時是不能夠進行財產的分割的,主要就是因為結婚之前擁有的一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的財產范疇,也正是因為這樣,應當是屬于個人的財產,不能夠參與到離婚財產分割。
三、婚后女方出的首付,女方還的貸款,離婚時男方會分財產嗎
1、婚前買房,名字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婚前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買房,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4、無論婚前還是婚后買房,涉及到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夫妻雙方應該平分。
四、女方婚前首付30%買的房子,婚后男方還貸款,離婚的時候如何分財產的
應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五、離婚時,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什么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如下規定,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六、父母貸款買車寫子女名字,離婚時屬于共同財產嗎
1、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屬于孩子的財產。
2、父母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金錢,只要將金錢交付受贈與人即屬于權利已轉移,贈與人就不能再撤銷贈與。父母將錢存在孩子的名下,屬于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這筆錢已經屬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3、如果贈與的是房產,那么必須辦理過戶或者公證,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七、離婚時,婚后財產是否屬于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八、離婚時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一、離婚時,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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