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搶奪罪和搶奪罪,如何認定搶奪罪
一、怎樣識別搶奪罪和搶奪罪,怎樣認定搶奪罪
搶奪罪如何認定可以參考以下法律規定等。搶奪罪定義與認定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搶奪罪量刑搶奪罪量刑標準犯搶劫罪,數額較大的(人民幣500至2021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民幣5000至20210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處10年以有期徒刑。犯罪構成要件搶奪罪犯罪主體搶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搶奪罪主體。搶奪罪犯罪主觀方面搶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搶奪罪犯罪客體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搶奪罪與搶劫罪不同,搶奪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搶奪罪。搶奪罪犯罪客觀方面搶奪罪犯罪客觀方面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奪是否構成搶奪罪的界限搶奪是否構成搶奪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搶奪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搶奪的數額是否較大。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刑法司法解釋與相關法律法規搶奪罪《刑法》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如果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被搶劫,那么搶劫罪會成立嗎?
有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三、湖南搶奪罪搶劫罪應該怎么識別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奪轉化為搶劫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不同
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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