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環境侵權?如何應對環境侵權?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污染的問題也越來越重視。環境污染損害是十分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呢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后,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于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以上便是對環境污染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認定原則及其相關問題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引用法規
[1]《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三、1."環境侵權免責條件探究何時污染者不承擔法律責任"2."法律規定下的環境侵權免責條款分析"
專業分析
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于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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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43條
[1]《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2]《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條
四、環境污染侵權構成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
五、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存在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否存在過錯,都需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六、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1、發生侵權的行為,也就是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人身損害;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系;
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七、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項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環保規定的污染環境的行為;
2、存在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4、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八、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行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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