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產生?
一、地方教育費附加是什么
1.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2.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
2%
二、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所需資料
納稅人在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提交納稅人本人、子女的個人身份證明,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納稅人也可以直接將紙質或電子表提交扣繳單位財務或者人力資源部門,由單位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引用法規
[1]《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三、幼兒教師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10日發放。
2、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四、地方教材出版合同的簽訂對象是誰?
地方教材出版合同是和當地的出版社簽訂的,并且出版合同簽訂的出版單位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有確定的業務范圍,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又符合國家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等。
五、城建費和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二稅”的其他地區。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繳增值稅額+實繳消費稅額)×適用稅率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六、小區內哪些部分屬于業主共有,哪些不是
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
2)物業服務用房。
(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
4)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
5)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不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
1)小區內的城鎮公共道路;
(
2)小區內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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