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警察?
一、警察抓人所需手續及規定
警察抓人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1、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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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二、"司法警察維護司法公正的神秘力量"
具體講就是法院、檢察院的警察、監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惟一的一支帶有武裝性質的準軍事力量,既擔負著提押案犯、送達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三、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約束性警械?
以下情況下,警察可以適用約束性警械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的,警察可以用約束性警械。
四、警察抓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是否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警察抓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五、"警察處理家庭糾紛的相關規定"
警察會處理家庭糾紛,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一般是進行調解,不會對其進行處罰或立案。沒有構成犯罪,警方調解不成的,需要雙方到法院起訴解決。構成犯罪的,警方會立案偵查。
六、"警察誘供犯罪法律規定及其實際應用"
律師解答警察誘供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誘供取得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
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第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偵查,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偵查,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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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2]《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1]《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1]《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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