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處罰及量刑標準
一、法院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1、行為人構成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法院會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量刑標準
1、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為
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收受賄賂后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并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三、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
四、犯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處罰
犯了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應這樣處罰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刑事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只規定了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該罪既遂的量刑處罰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該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六、"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處罰量刑及司法解釋概述"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只規定了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該罪既遂的量刑處罰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該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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