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如何處理未公證的婚前財產?
一、老婆出軌離婚要錢,無家產,就一套貸款房子,財產怎么辦?
一、女方出軌離婚房產的分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房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則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法律規定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離婚時老公要轉移財產,怎么辦?
1、及時制止,聘請律師協助。發覺夫妻關系即將破裂,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產,應該共同清理匯總夫妻共同財產數目。若發現一方擅自處理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必要時要盡快聘請律師協助處理。
2、申請財產保全。提起離婚訴訟前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3、離婚后再分割。在離婚后,一方又找到另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三、婚姻破裂面臨離婚與財產分配的挑戰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提訟,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來說是平均分配,女方出軌,如果女方和第三者有同居行為,你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四、1.離婚后丈夫不支付撫養費的應對措施2.離婚后撫養權爭議的解決方法3.離婚后撫養權問題處理
解決不給撫養費的辦法有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2.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第2款,“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或者直接撫養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因此,只要對方具有支付能力,就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其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9條
五、婚前財產未公證,離婚處理方式有哪些?
1、婚前財產沒公證,但該財產仍屬于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如果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該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如在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有購房合同、個人支付購房款證據且婚后沒有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的),則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不需分割。
3、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則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要均分;但如果雙方對婚內財產有所有權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六、"離婚時財產分割應對外遇問題"
1、老公外面有人要離婚的,財產分割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規定對于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的,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但男方行為不屬于過錯情形的,則另一方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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