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和自訴案件的區別?
一、"公訴案件和解與自訴案件法律規定的區別與聯系"
專業分析
通俗的說,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公訴案件不能調解或和解;自訴案件是自訴人(通常是受害人本人)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或和解,自訴人還可以撤訴.致人輕傷可以是公訴也可以自訴,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就進入公訴案件程序,實踐中因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特別是其他情節輕微時,也可能不會走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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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訴科決定不起訴的具體法律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是否進行起訴,應當由檢察院中的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進行決定。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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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三、公訴科決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檢察院公訴科辦案不起訴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
2、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包括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
(四)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準。根據《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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