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遺贈相關問題及法律規定
一、遺贈接受與繼承人通知的相關規定
同意接受遺贈不要通知繼承人。遺贈就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同樣受贈人接受遺贈也是單方行為,只需遺囑人同意即可。
二、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法律規定
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囑可以通過口頭、錄音、自書、代書和公證設立,在遺囑人去世后,由其繼承人根據遺囑分配遺產,其與格式如下
1、
寫明“遺囑”,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如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
2、正文
1訂立遺囑的原因。
2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3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4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5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結尾
寫明遺囑的日期,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簽名或蓋章。
設立遺囑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有處分權。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三、繼承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繼承人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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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四、遺贈是否能夠給法定繼承人遺贈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法定繼承人不可以成為遺產遺贈人,遺贈指的是被繼承人使用立遺囑的方法,在遺囑當中確定的,把自己的遺產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贈與除了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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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五、繼承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
律師解答
繼承人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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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六、《法定繼承權辦理繼承公證問題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
法定繼承不一定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法定繼承中,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是股票、基金、公司股權等遺產,那么繼承人在繼承時就需要進行公證,否則無法繼承。如果是其他的遺產,只要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并簽署了放棄繼承的聲明,那么繼承人就可以在不辦理公證手續的情況下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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