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母親棄嬰,男方可起訴離婚嗎?
一、孩子在哺乳期母親丟下孩子走了,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1、男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寫起訴狀,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被告女方離家出走的證據。
2、根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女方在哺乳期內出軌,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1、 女方還在哺乳期男方不可以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通過向提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于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說男方如果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三、哺乳期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離婚后男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訴。 另外,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狃B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里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裁定,強迫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里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五、《民法典》規定哺乳期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丈夫在哺乳期不可以提出離婚,但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除外。
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過錯,或者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六、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并想要孩子可以嗎
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如果不想離婚,是可以拒絕的。如果女方并無重大過錯的,男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并未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
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此種例外情況一般包括小孩的親生父親系婚外第三者,或女方存有嚴重家庭暴力傾向,不立即離婚可能危及雙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等等。
哺乳期離婚,基于哺乳等條件考慮,孩子一般是判給女方;但在女方有下列情況情況時,一般判給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前提是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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