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與規定探討
一、"探視權能探視權能是否能夠強制執行及其執行方法"
1、法律意見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
《民法典》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定義和解釋
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
行使探望權和什么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違反規定拒絕幫助擁有探望權的一方來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三、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非經法院依法中止,任何人不得剝奪,所以,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四、探視權是否有強制執行費用?
強制執行孩子探視權問題,屬于對行為的執行。每件探視權強制執行費用為50-500元。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引用法規
[1]《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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