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相關司法解釋的重要匯總
一、綁架犯罪相關解釋規定重要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
二、綁架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
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傷、死亡兩種。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四、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規定
1、我國《刑法》中對于綁架罪的加重情節,即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情節,作出了如下規定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五、綁架罪的加重情形
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著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重傷、死亡的,屬于綁架罪的加重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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