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規定
一、"故意傷人罪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犯罪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傷情的,才會構成犯罪,如果受害人傷情比較輕微的,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如何起訴構不成故意傷害罪?法律有哪些規定"
傷人行為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只能去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傷人者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如果受害者被鑒定為輕傷及以上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是需要判刑的。
三、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怎么樣才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它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二、過失致人重傷可以刑事附帶民事嗎?過失致人重傷的,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犯罪的侵害,從而造成了物質的損失,所以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重傷的情況,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對于刑法另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而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的規定等。
怎么樣才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延伸法律知識
一、滿足什么要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可能判緩刑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法律規定的判緩刑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原應當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2、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不是累犯。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過失致人死亡,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一般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對于刑法另有特殊規定的,一律適用特殊規定,而不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人體重傷鑒它標準》 第二百三十五條
[2]《人體重傷鑒它標準》 第一百三十三條
[3]《人體重傷鑒它標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4]《人體重傷鑒它標準》 第二百三十三條
[5]《人體重傷鑒它標準》 第二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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