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后如何處理證據不足問題
一、"保釋期滿后證據不足的應對策略"
保釋期滿后證據不足的處理如果進入了檢察院審查階段,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但兩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是進入了法院審判階段,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二、"取保候審一年后,如何處理證據不足問題?"
法律咨詢解答
取保候審滿一年后證據不足,應該不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三、取保候審到期證據不足應對措施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一般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的時間,在此期間以內如果沒有違反規定,那么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如果在取保候審屆滿以后還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屬于一種強制措施。
四、"取保證據不足時如何解除取保"
證據不足解除取保以后的處理辦法1、不能直接結案,解除取保候審只是說因為證據不足,在沒有新的證據不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才能算是結案;
2、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二次補充偵查后如果仍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的,應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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