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
一、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行為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二、挪用資金罪的解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客體要件,侵害的法益是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第二個方面是客觀要件,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資金;第三個方面是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第四個要件是主體要件,行為人是特殊主體。
三、挪用資金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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