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相關問題集錦刑訴法第227條、226條、204/205條、277條及新刑訴法第119條解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227條的設立意義
在刑訴法第227條中也是規定了如果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后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申請的,那么在提起上訴申請后也是需要經過被告人的同意,然后上訴人需要將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一并提交至上級法院,同時法院也是不可以隨意的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力的。
二、刑訴法第226條規定審判期間辯護人不得危害證人安全,不得侮辱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條文注釋本罪中的暴力指對他人實行毆打、捆綁等人身強制;威脅指以對他人傷害、殺害、毀壞財產、損害名譽等相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強迫交易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其
一,強買商品,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低價格強迫對方出售商品;其
二,強賣商品,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高價格或者違反對方的欣賞習慣強迫對方購買其商品;其
三,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一般是強迫對方以無償地或者以對方不能接受的低價格為其提供服務;其
四,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一般指以不能為對方接受的價格或者在對方不需要服務的情況下強迫其接受服務。實施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等等,都構成本罪。
四、刑事訴訟法204,205條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收件人簽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二十七條十七條的概述
律師解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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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六條
六、新刑訴法第119條的規定是什么?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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