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緊急避險的法律責任及后果問題探討
一、強制避險脅從犯的刑罰判定
受強制的緊急避險脅從犯通常情況下是不會被判刑的,事實上,《刑法》第21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緊急避險,在緊急避險的過程中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21條
二、"緊急避險責任承擔問題在緊急避險中,如何界定損害責任歸屬"
因為緊急避險而造成的損害,一般是要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的。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即如果因自然原因而進行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人避險行為恰當?shù)模瑒t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如果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而造成其他損害的,緊急避險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緊急避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關于法律規(guī)定的解析"
緊急避險一般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一般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擔刑事責任,但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受害人撤案后,為何仍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撤案一般立刻釋放,釋放后,如果符合國家賠償?shù)模梢陨暾垏屹r償。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br/>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蔷辛魰r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引用法規(guī)
[1]《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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