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察院起訴與不起訴的相關規定及案例解析
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人民檢察院在搜集到足夠的證據之后,是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的;若無相關證據則一般不會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法院對檢察院起訴案件的判決規定及案例解析"
檢察院起訴不一定會判刑,是否判刑,是法院在審理檢察院提出的公訴案件后需要確定的。若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后,雖然確定案件當事人確實犯罪了,但是卻滿足免除刑事處罰的條件,也可能不會判刑。
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通知的對象及規定
檢察院不起訴,不會通知本人,但是會通知公安。因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院做出的,公安不是做出決定的部門。所以即使檢察院不起訴,也不會通知到當事人。檢察院不起訴后制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有關告知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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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四、存疑不起訴的檢察院如何處理?
專業分析
存疑不起訴后應該釋放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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