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緩刑期滿罪犯處理的相關規定及死刑緩期期滿處理問題
一、"關于緩刑期滿后犯罪的處理及取保問題"
緩刑期滿后發現的,只處理被發現的單罪,不合并處罰,是否能取保候審,需要結合所犯罪的情節來定,達到了取保候審的條件的通過申請是可以辦理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二、"死刑緩期期滿后的處理規定及程序"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延伸閱讀量刑刑事訴訟法全文EndFragment
關于死刑緩期期滿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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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役緩刑期滿處理規定法律依據與程序概述
判處拘役、緩刑之后,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刑罰,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判緩刑以后,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不能有違法犯罪行為,要做到隨傳隨到,判處拘役之后,需要由公安機構就近的看守所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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