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能否同時主張?
一、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出現違約行為,違約金和賠償金是不能夠同時主張的,需要以懲罰為主,懲罰為輔,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而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是由法律規定的。
二、違約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共存我國法律允許嗎?
違約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同時主張是不可以的。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之后的履行過程中,當合同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后,此時受到損害的一方,是有向相應的侵害人提出給予賠償的權利的。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同時適用的法律依據
不可以同時適用,而且法院也不會支持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的這種訴求,但是在合同中可以自行約定違約責任,比如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話,要額外支付損害賠償金,合同中有約定的就可以同時適用。
四、《民法典》對于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進行了規定嗎?
不能。
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如果對于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么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
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五、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可以同時主張的。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的一種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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