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中財產分割問題涉及法律依據及合法性
一、離婚起訴未明確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去法院訴訟離婚時,可以不寫明財產分割問題的,若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直接分割婚內共同財產,若是無法達成協議,只能去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判決財產分割問題。
二、"離婚起訴書中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離婚起訴書里寫明無共同財產的,是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因為夫妻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既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進行分割。不過如果是因為一方隱藏、轉移財產導致沒有共同財產的,則另一方在發現對方的行為后可以重新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三、離婚起訴書財產分割不明確,仍可提起訴訟
離婚起訴狀中沒有寫財產分割請求的,如果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向法院申請增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在開庭時或開庭后,雙方還是可以以和解、調解的方式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但如果沒有及時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那么只有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主要是因為民事訴訟活動的時效性決定,當然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一般會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原告方也需要就財產分割事宜及時舉證。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34條
四、離婚起訴狀財產合法性確認
離婚起訴狀沒有寫財產是合法的,如果夫妻沒有共同財產就不需要寫。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