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后法院不給執行,是否可以要求強制執行?》
一、"法院調解后仍不執行,強制執行可否要求?"
1、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必須要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針對法院強制執行后可以調解嗎的問題,上面的很容易進行解答。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條例》 第二十八條
三、人民檢察院行政強制執行合法性探究
人民檢察院不可以行政強制執行,這是由于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法院、或者是行政機關,而對于檢察院,可以對強制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義務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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