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主委員會職責、權利及法律規定的探討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和權利基于《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職責和權利如下
1、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以及決議;
2、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7、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監督該資金的籌集、使用;
8、對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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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
二、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及法律規定
1、業主委員會通常是由業主委員大會選舉產生;
2、業主委員會的人數一般可以上升到5到11人;
3、業主委員會委員通常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業主;
4、需要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共同利益受損時小區如何維權"
有兩個維權途徑
一是請業主團體(如業主委員會)出面管理,
二是請有關機關(如公安機關)管理。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四、"業主共同利益受損如何處理業主共同權益受損問題"
小區有人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其他業主可請業委會出面處理,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我國法律規定,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五、"物業職責與小區管理-相關規定下的小區責任"
1、小區的安全工作。安全保護義務是小區物業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項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2、物業的維護。含房屋維護與修理、設備維護與開啟;園林綠化、道路、路燈、供電設施、供排水管網、自來水加壓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煤氣與供熱等的管理及維修。
3、綜合服務。
1、治安服務,防盜、防火與消防、值勤、照看停車;
2、維護區容、區貌,所屬范圍內室外公共地方的清潔衛生的打掃與保護及蓄水池定期清洗等;
3、生活服務,含家務勞動、代送病人去醫院、代送接幼兒上學與回家、家用電器修理、代換煤氣、代收代交水電煤氣供熱費用、代辦保險與交稅、代收與分送信件報刊雜志、傳呼電話,宣傳合理使用房屋與設備的知識,不準污染環境(發出噪音、垃圾亂倒)、不準損壞園林綠化及康樂設施、不準載重汽車進入小區通道、不準在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所門前設攤擺點叫賣等。
4、地產管理。主要禁止在所屬范圍內私搭亂建、亂占、亂堆等非法使用土地。
六、"處理小區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案件業主共同維權策略"
小區有人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其他業主有兩個維權途徑
一是請業主團體(如業主委員會)出面管理;
二是請有關機關(如公安機關)管理。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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