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使用證相關問題:土地過戶、承包過戶及劃撥土地辦證

一、"處理土地使用證四鄰指界不同意的方法"
土地使用證四鄰指界不同意也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建成后,當事人向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然后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將地籍調查表提交給四鄰簽字確認,如有鄰居拒絕簽字,可向國土資源局說明情況,按違約缺席指界程序處理。
引用法規
[1]《土地登記辦法》 第九條
二、"辦理房產證無土地使用證的相關流程及解決方案"
辦土地證需要到土地局,根據房屋類型不同手續和材料也有所差別。如果是買的新房,帶上購房合同、完稅證明、戶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局辦。如果是二手房,則需要做土地證的過戶,變更登記,這樣買賣雙方都需要到場。沒有土地證要及時辦理,防止自身的權益受損。
三、土地使用證過戶辦理流程
專業分析農村土地使用證的轉讓僅限于本村村民,土地使用證轉讓手續如下
一、需要攜帶的材料。
1.轉讓方持原土地使用證、被轉讓方持土地使用權移交證明、用地申請書、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村委會提出申請;
2.申請通過,由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3.進行土地登記確權。
二、申請農村土地使用證。
1、向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
3、鄉鎮政府審核;
4、縣國土資源局接件后,進行資料審核并到現場進行勘測;
5、審核、勘測合格后,報縣政府進行審批;
6、審批后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的,國土資源所到現場定點放線,準予開工建設;
7、建設完工后,報國土資源所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發放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四、"集體土地承包中土地承包爭議解決方法"
1、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因此有1/3的村民不同意,是不能對外發包的。
2、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五、劃撥土地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
土地證怎么辦理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托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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