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訴審理期限及訴訟時效期間規定
一、民事訴訟上訴二審期限時間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結束的規定及其時長
訴訟時效期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1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民事訴訟法》上訴期限規定
民事訴訟法上訴期限是15日。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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