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認定法律及時間限制探究
一、工傷認定法律的規定是什么?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工傷的認定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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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工傷復發認定時間限制及法律規定
工傷復發認定沒有時間限制。工傷復發后需要經過鑒定,確定是屬于工傷復發的情形,那么就應該享受工傷的待遇,用人單位不能找任何的理由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執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三、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時間標準與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一般在六十日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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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四、"個人工傷認定時間與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個人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是事故發生后1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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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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