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及其職責和法律規定

一、"股東大會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及其組成"
1、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二、"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中的關鍵機構,負責決策公司的重大事項"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機構,也是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有意見和建議的影響,并且對公司章程的重大政策性調整有表決權,只有通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之后才能夠執行該決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2]《公司法》 第九十九條
[3]《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4]《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三、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流程及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一般而言,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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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么?
股東大會的職責如下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流程及規定"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一般的事項需要經過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殊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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