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調查取證權、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法院調查取證權規定及調查取證人員規定等方面的探討》
一、"我國關于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從刑事訴訟到民事訴訟的調查取證權行使與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二、管轄權異議審查聽證的規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會進行審查聽證,認定異議成立的,會將案子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訴訟請求,依然由該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下達民事判決書。
三、法院的調查取證權規定概述
1、法院調查取證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需要自身來調取時,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四、法院的調查取證權法律規定
一、法院調查取證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1、法律的規定;
2、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
3、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
4、申請調查取證的要求;
二、如果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此會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二審人民法院需要立案,然后依法判決。法院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五、"調查取證人員規定如何確保證據可靠"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調查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
4、調查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公開、合法的原則。
六、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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