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與法律規定
一、離婚財產分配結婚兩個月,法律規定如何處理
結婚兩個月,離婚財產分配如下:1.屬于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權分配;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男女平等以及適當照顧孩子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在財產分割之后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離婚時婚前共同財產如何分配法律有哪些規定
夫妻離婚不能分配婚前財產,因為婚前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只能分割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標準是,婚后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離婚時,雙方要先界定清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三、離婚時如何處理婚前個人財產?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時處分婚前個人財產是可以的。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結婚的時候一般都是有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夫妻也可以約定自己的婚后或者婚前財產怎么分配,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分割的。
四、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及其法律規定
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離婚財產分配婚姻法中關于財產的規定及法律適用
妻子要離婚,財產的分配如下1.屬于男方個人財產的,女方無權分配;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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