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非法拘禁、拘役緩刑、終身監禁、管制、有期徒刑減刑、開除、解散等法律問題規定概述
一、"關于被判處終身監禁者是否有機會減刑的法律規定"
被判處終身監禁還是有機會得到減刑的,這需要看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改造情況,如果表現得好得就有可能會減成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的方式,適用于一些特定情況下的嚴重犯罪的罪犯。
二、"關于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國企員工,是否必須開除的問題"
一、被判處拘役緩刑國企必須開除嗎?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的,國企不是必須開除,但企業有開除員工的權利,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三、緩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二)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三)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四)考察監管程序規范。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采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在國有企業中,部分高層領導屬于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是必須要被開除公職的,但對于普通勞動者來講,本人被判刑后,有沒有可能會被解除勞動關系,完全取決于公司的決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單方面開除員工并不違法。
被判處拘役緩刑國企必須開除嗎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在一定時期內,會有專門的考察機構對緩刑的犯人進行考察,并根據犯人的表現來決定具體要接受的刑罰。所以犯人在此期間要遵守法律規定,不然就會加重刑罰。那么被判緩刑需要什么條件?犯人被判緩刑期間可以出境嗎?刑滿之后呢?下面就跟著來解答這些問題。一、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缎谭ā罚ㄐ拚赴耍?4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緩刑期間可以出國嗎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梢缘剿幼〉墓才沙鏊?,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于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準,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三、緩刑期滿后可以出國嗎可以先持護照申請旅游簽證,按照常規來說不論是有無犯罪歷史的人出國旅游都是可以的,但是還是要看簽證官批不批你的簽證。緩刑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犯人緩刑期間可以出境,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而如果緩刑已經期滿后,就不必再通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可以出國。而且犯人在緩刑期間要格外注意要遵守的規定,如若再犯,不僅會被撤銷緩刑,還會加重即將要接受的刑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五條
[2]《刑法》 第七十六條
[3]《刑法》 第七十七條
三、《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時,需先清算的規定》
法院判有限公司解散的,在解散后必須先清算,經過清算結束后才能注銷公司。
公司進行清算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判管制當庭釋放法律規定
被判管制不能當庭釋放。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五、取保候審后,非法拘禁是否判刑的法律規定
辦理了取保候審也可能會被判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辦理了就一定無罪,一定不會被判刑。辦理取保候審后需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存在有犯罪行為,如果經過偵查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經過法院審理仍會判刑。《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溫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聽律網網提醒,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以下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你哈,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你可以看看,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