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問題探討
一、土地出讓金的支付主體及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是買方繳納,一般是開發商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是指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二、土地使用稅繳納方式預繳或實際繳納,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使用稅繳納是預繳。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課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征收繳納。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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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2]《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定義與法律認定"
專業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溫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識請關注聽律網網,27萬+注冊律師日常科普法律干貨,若當前有棘手的法律問題,可以點擊一對一快速咨詢律師,從專業角度給你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四、"土地出讓金是否包含征地補償費法律規定及其實際支付情況"
不含。征地補償款是針對房屋拆遷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而土地出讓金是根據向政府管理部門繳納的使用費用,所以不需要繳納征地補償費,土地出讓需要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五、土地出讓金繳納主體
1、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從國家手里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很顯然,此時的土地出讓就是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承擔,也就是這里的開發商。
2、在二手房交易中,作為購房者此時也需要繳納土地收益金,也就是這里的土地出讓金。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及其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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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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