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收費標準及程序
一、強制執行的程序怎么收費,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如果對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那您還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兌現判決賦予您的權利。那么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時需要注意事項呢?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一、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二、執行立案條件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您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收費標準是多少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這就是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的答案了。
三、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收費嗎,如果收費標準是什么
關于“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收費嗎,如果收費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解答如下 法院強制執行需交納費用標準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
50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以上就是對強制執行法院收費嗎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四、強制執行公證收費標準是多少?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簡稱“強制執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貸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償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不經訴訟,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公證收費標準要求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五、法院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你好,關于強制執行法院收費嗎的問題,請參考以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繳納“申請費”,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如下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并由被執行人負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五條
[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5]《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6]《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7]《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
[8]《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六、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是怎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是需要由被執行人承擔。目前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之下,是不需要繳納申請費用的。這是在《行政強制法》當中所作出的要求。
七、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費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收取執行費的依據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那么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如何收取,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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