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流程及家暴訴訟時效
一、離婚起訴時間及開庭時間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起訴離婚要多久才能開庭,而是只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從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來看,一般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幾率比較大,極少數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后才組織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前面所講述的是法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可能需要耗費的時間。很多時候,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那么,會大大縮短離婚訴訟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解決離婚糾紛。
二、離婚后如何起訴家暴及其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與對方離婚后也是可以起訴家暴的,家暴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八十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三、家暴立案多久能判離婚
1、看具體情況定。
2、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延長。
四、家暴離婚判決
1、家暴一次也是可以判離婚的。
2、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如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實施了家暴,并且情節惡劣,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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