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及相關規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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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議與訴訟的區別及其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復議與訴訟的區別,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例,具體如下
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收費不同。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2]《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救濟途徑
關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范圍的回答為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展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法律意見】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如下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1.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
2.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第二,受理機關不同
1.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圍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2.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第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
第五、審查依據不同
1.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2.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第六、審理程序不同
1.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
2.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第七、審查范圍不同
1.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
2.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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