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的身份證丟失證明_辦理補辦流程
一、異地身份證丟失證明怎么寫?
撰寫異地身份證丟失證明時,需要寫明姓名、身份證號、所在單位、丟失時間地點及丟失原因,并且必須在結尾處注上“本人保證如果因為舊身份證未交還而產生的后果和責任自己負責”的字句。
二、換工程承包人的證明如何寫,該如何規定的
變更工程承包人的證明,要有發包單位的名稱,承包單位的名稱,變更單位的名稱,變更工程的項目,需要加蓋單位的公章,并注明變更證明的書寫時間,變更工程承包人后,需要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證丟失了,需要村里打證明補辦,這個證明該怎么寫
村里提供的證明上需要說明該土地確實是你的合法使用權,并且對土地戶主的信息和土地的信息進行詳細的說明。
范文
-村民會員會
茲證明(身份證號-)于年月因遺失土地承包證,承包地登記情況為-地塊面積--地塊編號--四至--備注信息--
特此證明!
---村民委員會(蓋章)年-月-日-
開具人簽字- 被證明人簽字---
四、如何寫申請居住證的證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居住證的申請證明有申請人姓名,現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權及房屋性質,房屋轄區派出所或居委會的名稱,最后本人與經辦人簽字并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蓋章,結尾寫明申請日期即可。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引用法規
[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五、公司要居住證明,但派出所不給開居住證明怎么寫
根據規定,派出所已停止辦理居住證,解決辦法如下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1.農村戶口
到村委會找村支書
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有你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簽字,蓋一個村里的公章
2.城市戶口
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讓他給開一個居住證明有你是誰,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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