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身份證明和勞動合同相關問題
一、荷蘭的出生證明怎么辦
一般正常情況下(在家長有準生證,身份證,戶口本),在醫院正規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規手續領養的孩子無出生證明則需要有一定的關系和經濟實力也可以辦理,不過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寫辦理出生證明一月以內的!熟人可以從入院證明開始辦,有正規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病歷!也就是說這個孩子等于在醫院出生的,辦理的出生證明當然也是真的,可以在衛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領導愿意為你冒風險,主管醫生不怕負面責任,檔案管理員....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如下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 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 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二、試用期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試用期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上就是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的回答。
三、簽了勞動合同但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這位朋友我來說一下員工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吧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辦公地址一般在勞動局。勞動仲裁最難的是舉證,因此你應該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比如胸牌、工資條、工作服、你簽過字的公司文件等等,當然也可以采用非常手段收集證據,例如電話錄音等。如果證據收集到了,你可以申請到的賠償有1.拖欠你的工資。
2.因拖欠你工資需支付的所欠工資25%的賠償金。
3.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不滿半年支付一個月,不滿一年支付兩個月。
4.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5.未繳納的社保。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四、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簽合同,拖欠工資怎么辦,怎么辦
您好,關于“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簽合同,拖欠工資怎么辦,怎么辦”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一、在用人單位拖延薪水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商量,如果商量不能解決,則能夠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投訴投訴;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議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紛爭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能夠向法院提訴訟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奏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隸屬勞動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 法律依據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背國家限定,拖延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延工傷醫療費、經濟賠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能夠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置
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做法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準許,能夠延長30個工作日。以上是對沒有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怎么辦的回答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七條
五、辦簽證,監護人證明怎么開,怎么寫
1、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2、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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