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概述
一、關于協助網絡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規定有多種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2]《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百八十七條
四、"網絡犯罪活動的四大要素及其運用"
1、主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主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3、客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互聯網接入”是指通過特定的信息采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用戶與IP廣域網的高帶寬、高速度的物理連接;所謂“服務器托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服務器及相關設備托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絡環境、豐富帶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用戶的網絡和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網絡數據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運行的目的;所謂“網絡存儲”,是指將存儲設備通過標準的網絡拓撲結構連接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于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存儲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絡上。網絡存儲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存儲、網絡存儲設備和存儲網絡;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信息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信息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消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消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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