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相關法規與界定
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界定標準"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并罰,并從重處罰。(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四、"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追訴標準及其規定"
根據刑法第41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或給多人辦理出入境證件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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