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與判決
一、違法經營同類業務如何定性及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標準及方法"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認真經營,使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對自己所在的公司、企業的忠誠義務,應當代表其所在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如果這些人員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同類業務,不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工作,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擔任的重要職務,必然會損害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這一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具有以下特征1.構成本罪的人員只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國有公司、企業任董事、經理,掌管材料、物資、市場、計劃、銷售等便利條件,自己另行設立公司、企業,或以親友的名義設立公司、企業,實際上是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己直接經營,或者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國有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由于行為人自己所經營的業務與他在國有公司、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在產、供、銷、市場、物資、信息等方面有密切聯系,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職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力、資金、物資、信息資源、客戶渠道或者為自己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利益,從而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形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國家利益。
3.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的非法經營行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通過上述手段,獲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國有公司、企業由此遭受重大損失。具體達到多大數額屬于數額巨大,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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