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對有影響力的行賄犯罪追訴標準及司法解釋
一、"我國人行賄犯罪刑事追訴標準及其規定"
本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最新規定。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最高法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及其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四條
[5]《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6]《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三、"最高檢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有所調整。基礎刑由五年變為三年,新增“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規定。詳細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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