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認識與量刑標準
一、"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及其法律規定"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回復如下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第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第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什么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沒有作具體規定,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實施了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的行為或者雖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數額較大等等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二、非法經營罪認定及Definition
、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中不包含下列哪一項目標?"
關于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的回答為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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