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事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刑事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及其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二條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雇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二)雇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雇用的;(四)阻礙部隊將被雇用軍人帶回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十二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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