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判幾年
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判刑的時間"
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2、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4、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被判刑的時長為幾年?"
1、我國現行《刑法》無此罪名,如果你說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那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2、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述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刑期的判斷與適用"
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四、"黑社會頭目被判刑及刑期"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2.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4.【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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