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優先受償權與法律規定的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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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解答與分析
股權質押,是指將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質權人有權轉讓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過股票、股權的轉讓變現,并從轉讓價款中優先受償,使債權得到清償的一種行為因此,股權質押是可以優先受償的,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能否質押股權,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能質押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五條
三、"合伙企業股權質押合法性法律規定與實踐操作"
專業分析1、合伙企業是沒有股權的,所以不能股權質押,而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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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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