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相關法律規定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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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內涵與法律制度探討》
專業分析根據現有的企業破產法律,企業破產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對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實施破產還款;債務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則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則對債務人的有關債務提供擔保的(包括物的擔保和信用擔保)保證人有權就該債務部分申報債權。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則有關該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人民法院在破產公告及通知中,均應注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所有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依法享有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的債權人則不享有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對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準確地講是總債權減去別除權人、抵銷權人、取回權人所享有債權后的余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的,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該部分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當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可以提出申請,或者直接由該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
(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否則,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重新進行債權登記。
(五)破產宣告與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后,應當在15日內成立的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管的全部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及其他財產組成,具體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破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后一年內查出破產企業有實施無效行為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補充分配給債權人。
企業法人的私有住房和小車屬于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不是企業的財產,所以不需用來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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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破產的三大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于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三、"破產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3、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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