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賄罪的四種構成要件
一、"人行賄罪的4個構成要素及其重要性"
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犯罪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注意因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四、犯罪對象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近親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
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法律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范圍有待于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系;基于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于地緣產生的同鄉關系;基于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于利益產生的客戶、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其他關系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關系人。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五、主觀故意,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