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及認定
一、"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方法及相關規定"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標準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法律規定的探討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四、《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是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及各自權益保障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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